一、 技防系统开工审核和竣工审验 1、主体部门 天津市公安局 2、依据 《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六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新建成片住宅小区和设置技防系统需要与报警中心联网的单位,在技防系统建设前,应当将设计方案送公安机关审核;技防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公安机关审验。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设计规范、技术标准、检验报告进行审核、审验,审核同意、审验合格的,出具审核、审验意见书。公安机关不同意设计方案或者审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未经公安机关审核、审验或者经审核不同意、审验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或者投入使用。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核、审验过程中,不得要求购买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指定的有偿服务。 3、申请条件 (1)、需要配置技防系统的; (2)、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单位具有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的经营执照,并在公安机关备案。 4、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技防系统开工审核 ①设计任务书(建设方根据不同风险等级的防护规定及其他规定对系统功能提出明确要求); ②设计方案(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并能满足设计任务书提出的要求); ③相关专家对设计方案的论证结论; ④《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开工审核申请表》。 (2)、技防系统竣工审验 ①初验报告(建设单位组织初验并认为合格); ②试运行记录(不少于一个月的系统试运行状况记录); ③培训记录(施工方对使用方3个以上系统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并有被培训人认可签字); ④技术检验报告(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的报告); ⑤《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审验申请表》。 6、收费 无 7、程序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12窗口依法申领、报送有关材料(附电子版); (2)、天津市公安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并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3)、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