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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审批补报所需要件
信息来源:天津安防网    发稿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年5月27日   查看8135次   字体:[] [] []
 

一、技术防范系统开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所需材料

(一)设计任务书。

1、设计任务书是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身需要,提出的防范目的和系统要求。

2、设计任务书的内容包括:防范目的;系统应具有的总体功能、技术性能指标;建成后应达到的预期效果。

(二)工程合同。

(三)工程初步设计论证意见(并附方案评审小组或评审委员会名单)及设计、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设计整改落实意见。

要求:对设计方案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并对其技术、质量、费用、工期、服务和预期效果做出评价,提出整改意见。

(四)正式设计文件(应有设计、审核和批准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印章方为有效)。

(五)相关图纸资料。

1系统拓扑图(图中应标明系统中设备的配置数量、分布情况、传输方式等)。

2平面布防图。

要求:图中应具体标明探测器、摄像机等前端设备的位置以及探测或监视的覆盖面,并明确所选用器材的名称、品牌、型号等信息(可附器材配置表)。

3、线槽管道布线图(包括管线走向、架空敷设还是管道敷设,以及与其他用途走线间的防护措施等)。

4、监控中心布局图(图中应标明控制台、终端显示设备、通信设备以及系统接地等内容)。

5、器材设备清单以及系统选用的主要设备、器材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包括:中心控制设备、探测设备、监控设备、出入口控制设备、传输设备等,并明确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型号、数量、价格等)。

(六)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相关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备案登记证)。

二、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审验行政许可审批所需材料

(一)系统试运行报告及试运行记录。

要求:

1、不少于一个月的系统试运行状况记录。

2、建设单位根据试运行记录写出系统试运行报告。其内容包括:试运行起止日期;试运行过程是否正常;故障(含误报警、漏报警)产生的日期、次数、原因和排除状况;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综合评述。

(二)工程竣工报告。

设计、施工单位写出工程竣工报告。其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对照设计文件安装的主要设备;依据设计任务书或工程合同所完成的工程质量的自我评估。

(三)系统使用说明书(含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

(四)工程初验报告(含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

要求:

1、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提出的设计、使用要求对工程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的写出工程初验报告。

2、工程初验报告的内容主要有:系统试运行概述;对照设计任务书要求,对系统功能、效果进行检查的主观评价;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对安装设备的数量、型号进行核对的结果;对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的复核结果。

(五)工程检验报告(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

初验合格后,建设单位或设计、施工单位向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39站提出检验申请,并提供齐全的检验所需图纸资料。

行政许可材料补齐后,请将相关材料送至市公安局技防办(和平区鞍山道41号321室,电话:272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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