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规范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保障系统发挥应有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是指用于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或者重大治安事件的报警、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停车场控制等系统。本市及外省、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的企业适用本规定,本市企业应按年度申请备案,外省、市企业仅就所承担工程项目进行备案。
第三条 天津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是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技防办)。
第四条 申请备案的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含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施工”经营项目;
(二)除首次备案,企业所承担设计、施工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应符合《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有关开工审核、竣工审验行政许可的要求。
第五条 申请备案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本市企业须填写《天津市安全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修企业备案登记表》(表格下载),外省、市企业须填写《进津安全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修企业备案登记表》(表格下载);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除首次备案,本市企业还应提供本年度工程业绩(表格下载),打印后加盖单位印章,同时将电子版上传市局技防办邮箱:[email protected];
(六)外省、市企业仅就所承担工程项目进行备案,应提供工程项目邀请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如不含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施工”经营项目,需提供外省、市企业安防资质 。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程序:
(一)本市企业首次备案应在取得工商登记后30日内提出申请,年度备案应提前20日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技防办自收到企业备案申请资料后,对申请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企业予以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理由,并通知备案企业。
第七条 备案变更。备案企业发生下列情况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技防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变更证明材料,由技防办复核后对相应事项予以变更。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生产、经营场所或企业注册地变更;
(三)企业主要投资人、控股人、法人发生变更。
第八条 备案撤销。已完成备案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技防办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天津安防网予以公告;
(一)经公安机关查实,申请企业所承建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项目违反《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有关开工审核、竣工审验行政许可要求,且拒不整改的;
(二)所提供的申请备案资料弄虚作假、虚报业绩的;
(三)备案企业承建的技防系统未经开工审核、竣工审验行政许可,由于设计、工程质量存在明显缺陷,或经检测机构检验不合格,导致在重大案、事件中系统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
(四)转让、借用、伪造、变造工程资质证书的企业;
第九条 本规定由技防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技防办电话:022-27205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