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在近日召开的国家防雷安全管理电视电话会上,会议就组织贯彻实施国家“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安装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10号令)和“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11号令)作出了安排部署,该法规将于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 10号令中要求,有关防雷装置的设计、工程施工和检测验收,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其中甲级资质的行政审批权为中国气象局,乙级和丙级资质的行政审批权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11号令规定,新建改(扩)建项目的设计图必须实行审批制度,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不能开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当地防雷机构进行测试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这标志着我国防雷工作步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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